指警查手机短讯 没特别搜查令
绑架列治文华汉罪成男子的上诉案昨日在卑诗上诉庭进行,辩方律师争辩,警方在拘捕被告后要查阅其手机的资料,需要先取得搜查令。这点在不同桉例和法庭中,曾有不同的判决。
被告曼恩(Rajan Singh Mann)因2006年6月在列治文绑架华裔邝姓男子(Gary Kwong,译音)于两年前被判罪成。当时邝在枪口指吓下被绑,赎金要求10万元。邝翌日获释放,亦没有付任何赎金。
据《加新社》报道指,绑架发生后不久,曼恩曾两度被拘捕,每次警方都将其黑莓智能手机检走。两部手机都有密码锁住,调查员要送交渥太华的骑警实验室进行法证检查,警方在两个月后取读到其中一部手机的数据,而另一部手机数据,直至200.年9月才可取得。
于审讯中,法官看到数十段来自两手机的文字短讯,法官并指,使用那些手机的人曾参与绑架,认为曼恩与两手机有关连。
不过,曼恩的代表律师威尔逊(Peter Wilson)昨日在上诉庭指,骑警在没有搜查令下,根本不应查看那些手机,“手机有可能是存有大量个人资料的储存器,这些仪器所涉及的私隐权利,较其他储存器的私隐权利大为不同。”
他指,当时警方检走手机是按据一守则,让警方可在拘捕行动中检走疑犯的物品,如武器或证据,不过,给警方在拘捕时搜查疑犯,不代表给警方可翻遍手机或电脑的内容,“基于具有重要的私隐权,若他们想给仪器进行彻底的法证分析,便必须进一步取得搜查令。”
加国法庭努力解决警方是否有权查看手机或电脑的问题。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就另一宗案件判指,在执行搜查令时,若要查看手机和电脑需要特别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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